我省拟立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25.05.2017  09:11

  5月24日讯(记者张建平)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就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该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安全、真实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转为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