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08.07.2016  20:35

  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据介绍,我国资源税始征于1984年,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方法。1986年改为从量定额计征,1994年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矿产品和盐征收资源税。从2011年起部分资源税开始进行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矿产资源的价值愈来愈趋向于市场价格的调节。为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控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国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我省地层发育较为齐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具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表现为:矿产种类较多、资源储量丰富、分布相对集中,但小型矿床多、大型矿床少,非金属矿产多、金属矿产少,贫矿多、富矿少。此次实施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指除去已经实施改革的煤炭、原油、天然气等6个资源品目外的其他矿产品和盐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对部分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管控的粘土、砂石等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我省此次改革共涉及25类36种矿产品,其中国家列举12类,国家未列举13类。 

  据介绍,此次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通过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根据我省对重点矿产品企业2012年至2015年税费数据分析测算,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幅度,兼顾企业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拟定我省税率水平。 

  同时,我省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税减征3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矿产资源税。  (李铁兵 邢秋洁 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