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

07.06.2014  05:32
        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特殊政策与措施,扶持民族基础教育事业。一是设立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民族基础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基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国家在教育和民族工作部门设民族教育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民族宗教厅文化教育处负责对我省民族教育事业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我省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各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二是定期召开全省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制定新形势下的发展方针。2002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为落实会议精神,我省拟在今年召开全省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三是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1992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国家拨给民族地区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市、区要适当增加用于发展教育的比例。我省除安排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用于少数民族教育外,还按照“意见”要求,1998年开始,从“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从2004年起,省财政又设立200万元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民族地方基础教育事业。四是设立寄宿制学校。我省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设立了部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解决了民族地区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极大促进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 五是开展省、市内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和协作。1992年,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根据党中央关于“先发展起来的地区要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要求,我省分别确定廊坊等市与5个贫困少数民族自治县结成“一对一”的帮扶关系,从资金、仪器设备、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培训到办学经验交流等各方面给予援助与支持。 我省还担负着为西藏培养人才的任务。1983年,中央决定在内地为西藏办学培养人才,从此,全国对口支援西藏教育的工作全面召开。我省在河北师范大学设立西藏班,后发展成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近20年来,我省为西藏培养了初中生、中师生、大专生近三千人,为西藏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