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组合包”

14.07.2016  15:40

日前,我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地税、工商、金融等多部门重磅出台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配套实施细则等“政策组合包”,共包含16个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涉及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全面推进科研人才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高校等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等多方面,直击“双创”中的堵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了社会、科研人员的重大关切。

资金支持再升级——

为科技创新做大资金“蓄水池

关于财政助推全省科技创新投入实施细则(试行)》直截了当提出,对科技创新重点支出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确保到2020年我省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在全国的排名进入前15位。

其配套规定款款给力、条条“多金”:

持续增加财政供给。将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等重大需求,编入“十三五”中期财政规划,各级政府新增可用财力、按规定可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可优先用于解决新增的科技创新资金需求;

扩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支持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力争到2020年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市、县达到80亿元,在我省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域子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支持各类企业提升创新能力。2017年起,省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和分级奖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2017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建立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小微企业和优秀创新团队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等科技服务。

奖励政策再升级——

真金白银”嘉奖高层次平台、团队

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对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成果转化、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等,分别予以重金激励引导:鼓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大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重大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河北省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对创新团队予以重点支持:对基础创新团队,给予连续3年、每年10-50万元的稳定性支持;对技术创新团队,取得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具有广阔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省市两级按1∶1比例给予50-2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产业创新团队,优先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工业技改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给予1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列明所占股份奖励退出机制。

管理创新再升级——

科研管理、人才引进等进一步“松绑减负

河北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自主权实施细则(试行)》将对科研管理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整直接费用中材料费等事项,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比重。

其中还特别提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转化职务发明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获得的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在人员管理上,《关于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机构编制更大自主权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对于满编的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引进院士及后备人选、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周转事业编制。

政策红利再升级——

双创”制度性成本再降低

税费优惠再减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税收优惠和纳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场准入再放宽。《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提出,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企业,逐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融资环境再优化。《关于金融助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开展科技研发人员信用评级,设计开发针对科研人员的专门金融产品,促进科研人员实现信用融资;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