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专项行动严管矿区民爆物

02.09.2014  11:27

  针对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问题屡禁不绝的情况,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煤监局日前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全力实现矿区民爆物品“防流失、防事故、防私制”的工作目标。

  四厅局要求,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为矿山企业提供爆破服务的,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接触民爆物品,严禁矿山企业人员挂靠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建和兼并整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后,方可接受爆破作业服务活动。

  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深入矿区,加大矿山企业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必须使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用普通货车、小客车、通勤车、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民爆物品,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民爆物品储存库必须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领取民爆物品必须如实制定并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严禁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管理、看护,当班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及时清退回库,严禁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爆物品,严禁私拿、私藏民爆物品。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井下民爆物品库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设计、建设、通风、储存量、消防和治安防范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暂停使用,限期整改。要督促企业建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出井检身制度、矿石(煤炭)筛选分拣遗留民爆物品制度,严防非法流失。

  组织专门力量对矿区周边农户、牧民、商贩等相关人员进行摸排管控,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