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出台

24.08.2015  18:38

  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规定:自2015年9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提取2000元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缴存单位申请情况分期分批办理。

  为了简化业务手续,减少公积金缴存职工跑路次数,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由缴存单位统一办理。缴存单位征得职工同意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携带盖有财务和法人印章的《提取凭证》到提取业务专柜办理(封存和冻结账户除外)。业务办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提取资金拨付到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统一为职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