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构建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14.09.2015  11:08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9部委(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首次提出要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简称“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尤为紧迫。

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初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但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

近年来,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库无物”现象相对突出,地方发放的救灾物资中曾暴露出部分产品质量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指导意见》着眼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工作,强调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指导各地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明确9部门在体系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指导意见》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跨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首次从政策层面对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中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导地方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协作和应急联动机制。

二是明确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提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形成以中央储备为核心、省级储备为支撑、市县级储备为依托、乡镇和社区储备为补充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首次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

三是倡导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出要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逐步推广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将政府物资储备与企业、商业以及家庭储备有机结合,将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逐步构建多元、完整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四是强调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此外,对于一些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库无用”“有库无物”等情况,《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推进,切忌一哄而上、无序建设。同时,为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高效调拨灾区,《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相关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