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3.09.2016  23:3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曹妃甸、渤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 河北 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2012]4号,以下简称《细则》)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强化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退出机制,规范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做好《细则》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问题
  (一)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全部使用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凡不符合的,一律不予发放或返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使用双层地下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及汽油油气回收装置的,一律予以关停,责令限期整改。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包括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一的,下同)但未动(竣)工的,可按《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在建或改、扩建加油站(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延期期限内仍未竣工或未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的,原申请人可以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自延期批复之日起最长为2年,并附书面情况说明。逾期仍未竣工或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可重新报批。
  二、关于加油站布局问题
  (一)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或12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10公里,山区路段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县乡村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得超过8对或16座,同一条道路上,站间距离同侧不低于4公里。
  (二)省级以上园区内可参照城市建成区布设加油站。
  (三)国道、省道及城市快速路每个综合服务区内可以布设1座加油站。
  三、关于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问题
  在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稳步推进、分批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加油网点升级改造工作。
  对符合本《通知》关于加油站布局要求且手续齐全有效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对手续齐全有效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有农村加油网点按照《细则》规定程序升级改造为加油站。
  四、自《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 部令 2006年23号)实施以来至本《通知》施行前,原有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已过期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延期一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预核准或延期批复文件一律废止。经预核准在建加油站(点)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按照《细则》规定程序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本《通知》与《细则》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