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 切实构建河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加快高素质劳动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25.08.2014  18:28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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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力争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中职高职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立交互通,学校企业社会相互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河北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意见》指出,加快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一要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现职普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建成一批支撑区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每个设区市要办好3至4所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二要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每个设区市要办好1至2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三要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制定实施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四要建立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体系。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重点探索和健全“知识+技能”、单独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扩大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权和学习者自主选择权。逐步扩大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探索开展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试点。五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职业教育。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为主渠道,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面向“三农”,扎实推进职业教育“送教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六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面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民、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意见》强调,要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着力组织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一是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8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30所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更新实习实训设备,建设实习实训车间等基础设施。二是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支持60所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一批服务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骨干特色专业。三是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程。支持涉农中等职业学校装备实验实训设施,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四是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工程。支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五是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工程。选择10所普通本科高校作为试点,加强应用技术类专业建设,加大实验实训平台建设力度,开发应用技术类课程资源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向应用技术类型大学转型发展。
          《意见》强调,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创新,一是建立产教融合制度,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二是实施行业指导制度,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三是强化企业参与制度,鼓励行业和大型企业举办、中小微企业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建立政府购买企业职业教育成果制度。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制度,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五是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六是推行集团化办学制度,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意见》强调,要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完善社会力量投入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落实税收和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将第三方机构评价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