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恶意阻挠环境执法将“激活”联合调查

24.09.2014  17:39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近日,河北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

    加强协调配合启动联合调查

    《意见》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

    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环境保护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环境犯罪严格适用缓刑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者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证据采集、试样分析、监测报告等各项工作,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对污染物进行采样时,公安机关要依据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各级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适用缓刑条件。

    重大案件启动会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重点、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时启动会商机制:联合调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问或者存在不同意见的;调查部门查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者咨询有关情况的;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案件,由于鉴定或者监测证据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共同商定的;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的事项、制定和启动联合执法行动计划,研究议定联合执法重大工作决策和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