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11.08.2014  12:59
冀安监管三〔2014〕86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购买、充装安全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一是按要求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二是向承运人提供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技术标签,明确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三是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认真查验和登记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加(改)装紧急切断装置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防止无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进行详细登记,严禁超装、混装。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储存设施、充装设施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查验、登记台帐,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查验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条件、加(改)装紧急切断装置检验合格证明,是否详细登记相关证件和装载数量等,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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