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免责”还要避免好心办坏事

12.01.2016  12:18

  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1月11日《新快报》)

  面对需要紧急救护的人,不能总是让仗义施救者惹来一身官司,这是每一位善良公民的愿望。深圳市专门出台《条例》,规定对现场善意无偿实施急救者免责,对好人进行保护,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不过,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在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那些国家,公民“院前急救”基本知识的普及度很高。比如美国就规定,警察、司机、消防队员、大中学校师生必须接受心肺复苏和现场抢救、自救的培训。在德国,必须有紧急救助知识,才能获取驾驶执照。

  虽然深圳市的《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但“公安机关等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等规定,还是让我们看到当前市民的救护水平比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一腔热情去对处于危难者进行盲目施救,很可能会好心办坏事,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此时,受救护者家属肯定不会满意,而救护者本人就算能免责也会心中有愧。其实在实施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国家,有些地方就专门规定了只对急救员免责。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就规定只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

  基于此,原卫生部在2011年就专门发布过《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见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这样的技术指导无疑是合理的,值得深圳在立法时借鉴。

  一方面加强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让更多的市民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另一方面,在市民急救水平不高的当下,出台细则对一些紧急情况给出处理意见,分情况进行处理,把救护层面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可行的办法。总之,深圳市出台《急救条例》是一件好事,但想把好事办好,还需要更多细节层面的操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