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7·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3.08.2014  18:10
  2014年7月1日16时15分,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承建的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换热站钢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检查用电线路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家口市安监局、怀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领导批示,7月2日,怀来县政府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监察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7·1’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概况。
  怀来县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服务有限公司是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子公司,2009年筹备,2012年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基地位于河北省沙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建设用地175亩,总建筑面积81000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规划建设标准化单层厂房41680平方米,三层厂房7434平方米,四层厂房22500平方米,办公楼4900平方米,展厅4200平方米。建成后预计可容纳150户小微企业入驻。?
  (二)施工单位概况。
  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4月27日注册成立的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注册资本280万元整。现有职工19人。未取得钢结构工程安装相关资质。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承包了160.65平方米钢结构工程施工,工程造价9万元。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实际开工日期为6月22日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1日上午,由白金宝带领王春杰、兰少雄在中小型创业辅导基地换热站继续钢结构安装打板工作。由于换热站施工现场没有电源,白金宝从距换热站120余米处该公司所属配电箱中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因为距离较长,没有足够长的电线,白金宝使用不同的三根电线将临时用电插板连接到到换热站施工现场。当天下午16时15分左右,下完小雨之后,白金宝和王春杰回到脚手架上边准备安装西侧彩钢板,在使用电钻打眼时发现手电钻没电。白金宝就安排脚手架下面作业的兰少雄查看线路没电的原因。兰少雄沿着该线路检查到换热站门口线路时发生触电。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白金宝和王春杰听到兰少雄喊声,跳下脚手架跑到门口看到兰少雄倒在地上。然后白金宝和王春杰一起给兰少雄做人工呼吸及按压心脏等简单抢救。这时李建国开着货车过来送彩钢板,白金宝、王春杰、李建国共同把兰少雄送往怀来县医院进行抢救。17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下雨,造成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停电,兰少雄在未佩戴任何绝缘防护用品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时,由于用手直接接触临时用电线路,造成兰少雄本人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用电管理混乱。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未按照规范要求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和“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设置开关箱直接从分配电箱中连接到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超长,且是由三段不同的电线连接而成,线路之间连接点绝缘保护处理不到位,导致事发当天在雨后发生线路漏电。
  2、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白金宝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具体从事电气接线作业,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3、怀来县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违规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单位进行施工作业。且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兰少雄,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未取得电工操作资格且未佩戴任何绝缘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用电线路检查时发生触电,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白金宝,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换热站施工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无电工操作资格证进行用电作业,违规指挥兰少雄进行用电线路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开除。
  3、王晓飞,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临时用电存在隐患未及时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0.3万元罚款。
  4、李建国,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工人,事故发生后,私自将事故线路拆除,将事故现场破坏,给事故调查增加难度,建议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0.3万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5、梁建军,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鉴于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4月成立,梁建军上一年度在该公司无收入,故不再对其给予处罚。
  6、孙富斌,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怀来县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0.52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怀来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无资质承揽施工作业,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怀来县安监局处10万元的罚款。
  怀来县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怀来县安监局处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怀来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钢结构安装作业。
  (二)怀来县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要修订完善项目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三)怀来县京西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变动的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检查。
  (四)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全面开展公司各车间、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人、时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严要求、重实效,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部位,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要重点监督,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怀来县建军钢结构销售有限公司 “7.1”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