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实践与思考

16.11.2016  14:06

  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经营者可以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全方位沟通、互动,由此也衍生出一种日趋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9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把微信电子数据列入涉案电子数据采集种类之一,这一规定对于行政执法中的电子数据取证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把移动互联网纳入网络交易监管范畴。对经营者的微信公众号进行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移动互联网交易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早布局,加强在线取证方面的实践和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展经营活动的几种主要类型
  
  微信公众号分为订阅号、服务号和企业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订阅号,而服务号和企业号只面向企业或组织机构申请注册。订阅号、服务号及企业号均可向微信用户推送信息、提供定制订阅服务,服务号、企业号还可以利用更多交互性高级接口权限为用户提供交互型业务。针对经营者微信公众号的监管主要指向三种类型:
  
  推送型业务(Push业务)。经营者通过信息推送的方式,把商业广告点对点发送或分享到用户微信上。该类型广告应用领域包括产品和业务的推荐购买、商标品牌推广等。与普通网络广告不同的是,微信公众号推送型广告的点对点精准性更高、个性化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营销方式更多。因此,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微信公众号推送型业务的监管比PC端网络广告的监管难度更大。
  
  定制型业务(Pull业务)。微信用户根据个人需求定制的个性化业务。该项业务应用领域包括工作生活中各种商品和服务需求的导航导览、品牌信息等。由于此类业务为用户主动定制,监管相对简单。
  
  交互型业务(Interactive业务)。用户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就商品信息的发送、接收、沟通及确认购买进行实时交互的业务。业务应用领域包括消费者与微店客服交流后直接下单购物、在线“秒杀”竞拍、线上选定线下交易(O2O)等。交互型业务是移动互联网市场的主要业务类型,O2O又是微信公众号交互式业务的主要模式。

  微信公众号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种类
  
  主体侵权。比如,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内容侵权。比如,未经查证发布损害其他经营者名誉或贬低他人产品等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信息,发布夸大产品效果等的虚假信息。
  
  行为侵权。比如,未通知或未获得消费者同意,把采集到的地理位置和发货地址等个人隐私数据进行销售,推广销售假冒伪劣、违禁商品,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难点
  
  合法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及取证的方法、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定程序和方法、法定形式及隐私保护等方面。法定程序方面当前工商执法相关法律规范尚缺乏网络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具体规定、网络电子数据证据提交形式的具体规定以及对案件中涉及的大量个人隐私电子数据的具体规定。
  
  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必须客观、确凿、真实,不能是虚构的或伪造的。目前针对移动互联网的还没有完整的校验、证据保管链等保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有效措施,导致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缺乏保证。以传统取证方式进行截屏、拍照,未采取防篡改、数据流保护等措施的证据存在瑕疵,在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很难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问题主要体现在针对未认证微信订阅号的取证上。微信服务号、企业号由于需要主动提交认证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扫描件),并通过微信运营平台审核才能注册,对公众号认证资料进行取证即可解决关联性问题。而注册微信订阅号则无须提交认证资料,也无法对认证资料进行取证。因此,针对部分未认证微信订阅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必然面临证据关联性存疑问题。

  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的可行性探索
  
  理清思路,突出科学监管。应主动与高校、专业取证实验室和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协同创新的合作模式,针对网监新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解决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基于此项探索,福建省工商局与厦门大学专业研发团队、第三方在线电子证据鉴定公证平台共同就行政执法中的电子数据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致力于解决行政执法中移动互联网证据取证难的问题,确定了开发Android版本取证客户端、手机取证模拟器、取证—存证—出证综合服务平台等工作思路。
  
  开发软件,提高监管能力。为了更好地进行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福建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先行研发了集一键取证、证据管理为一体的云服务系统,后续将在系统上添加线索搜索、案件协助等功能。一方面,该系统可利用高校研究中心存证平台为执法人员提供存证服务,执法人员仅需把微信公众号违法内容链接发送到存证平台,后台自动完成公众号链接数据、页面内容、认证资料的存证,同时生成证据包指纹信息推送给执法人员留存;另一方面,系统还提供统一的证据管理功能,通过高校研究中心认证公众号方式、WEB方式或Android移动客户端方式均可进行证据的存证和出证(申请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或公证书)。
  
  重点突破,树立执法权威。今年8月,福建省某地执法人员监测到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贬低他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信息,随即对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取证,发现该公司发布于公众号上的大量涉案历史信息数据。执法人员使用微信公众号在线取证系统对该公司发布的违法信息、公众号认证资料等相关证据进行存证,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涉案证据进行司法公证。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齐备的情况下,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树立了工商部门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权威。

  加强微信公众号电子数据取证的几点建议
  
  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要充分借助第三方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的优势,通过服务外包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优化资源,为移动互联网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对平台运营商和内容服务商的监管。对辖区经营者微信公众号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予以取证,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要明确微信平台运营商作为广告发布媒介第三方平台的审查责任,强化直接发布者与转发分享者的责任,明晰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管辖权问题。
  
  建立与平台运营商的协作机制。要与微信平台运营商就微信规范运营和违法行为监测处置模式建立协作机制。针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的违法行为开展定向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抄告微信平台运营商。微信平台运营商根据报告处置涉嫌违法信息,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案电子数据取证提供后台数据支持。 □福建省工商局 粟 洋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