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07.12.2016  11:13

      12月2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是全国第七部省级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规范河北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名义冠名的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共分8章75条,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河北实际,从生产领域、消费和流通领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起草时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创新性,改变上位法以3R原则设置章节顺序的思路,按照生产领域、消费和流通领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制度设计。二是注重时效性,对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的新部署、新要求,尽可能进行制度安排,以法律条款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减少上位法中较多的鼓励性、弹性较大的条款,增加约束性、刚性条款,强化法律责任,打造循环经济“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