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在全国先行开征水资源税 省地税局权威解读如何征
今年7月1日起,河北在全国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8月1日,我省地税机关顺利开出了全国第一张水资源税税票,标志着水资源费改税工作顺利实施。开征水资源税是百姓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什么开征?如何征?会不会增加百姓负担?就这些问题,省地税局相关人士给出了权威解答。
为什么要在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特种行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正常生产生活负担会加重吗?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对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税率是完全按照原水资源费率标准平移而来,考虑到其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还专门为其设置了取水量合理损耗率。因此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以及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工商企业的税负是保持不变的。
水资源税什么时候开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8月份是第一个征期。
水资源税纳税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税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水资源税税额计算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合理损耗率标准:设区的市(含辛集、定州市)17%,县城及以下15%。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应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发电量
适用税额的确定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1.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2.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4.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用水。
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征收期限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取用水量的计量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超计划取用水税额计算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特殊用水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矿疏干排水、水源热泵、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备案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下个纳税期办理税款结算。
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征收税款。
(周庆华、李子龙、阴新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