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 开展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通知

22.07.2014  11:35

 

                                         冀林字〔2014〕209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 开展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林业厅负责省级及以下果品质量安全机构考核,为切实加强对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管理,规范果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确保果品质量安全,省林业厅决定自今年8月起对从事果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设定,通过计量认证的从事果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其中,已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同类考核证书的部级检测中心,不列入考核范围,但应向我厅提交相关考核合格证书及材料备案。       二、考核依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二)《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三、考核时间     2014年集中考核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1日。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林业厅对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考核实行每年2次集中办理,上半年受理时间截止5月31日,下半年受理时间截止10月31日。     四、考核申请材料要求         (一)《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原件3份及电子文档)。     (二)机构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目录))。      (五)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     (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考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二)省林业厅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省林业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六、考核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对于考核合格的,授予《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与变更、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省林业厅果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核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从事果品及生产投入品,果品及林下经济产地环境监测工作。    有关申请材料请寄送至: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大厅;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6号;邮编:050081;咨询电话:0311-88607653。       附件:1.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2.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点击下载)                                                                     河北省林业厅                            2014年7月21日 附件1 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为全面加强我省果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果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计量认证合格,能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开展果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四)有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第二条 管理体系    (一)检测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检测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质量手册”。应对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与环境,样品的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检测工作等六个方面。同时还应有:    1.单位概况;    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6.组织结构框图;     7.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等);    10.检测产品(项目)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     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     12.检测工作流程图;    13.质量保证措施框图;    14.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    15.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四)“程序文件”。应包括: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内部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外部支持服务与供应品采购程序;    5.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6.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程序;    7.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8.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与管理程序;    9.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和处置程序;    10.记录控制程序;    11.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与管理程序;    12.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13.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14.申诉与投诉处理程序;    15.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    16.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7.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程序;    18.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    19.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    20.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五)“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六)检测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部要素的内部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审核发现检测结果及检验报告结论用语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七)检测机构每年在内审基础上开展至少一次的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提出对管理体系进行更改或改进的内容,应得到落实。     第三条 人员    (一)检测机构应有与申请机构考核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体系文件。    (二)检测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三)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             (四)各类人员任职条件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 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2.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内审员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了解检测工作,熟悉检测方法和检验工作程序,熟悉检测结果评价和质量综合评定,具备发现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4.检测人员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应参加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五)人员素质考核。    对检测机构各岗位人员按50%的比例,以随机抽查、现场提问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与环境    (一)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在用仪器应检定合格,并满足开展所申请考核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内容包括:环境因素、使用人员、工作内容等。    (三)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四)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五)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方法和所使用仪器设备的规定,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因素应监测、控制和记录。室外检验应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六)样品的贮存环境应保证其在保存期内不变质。    (七)化学试剂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机试剂的贮存场所应有完好的通风设施,毒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场地,有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毒品使用应有监督措施。    (八)应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结果时,应中止检测并做好事故记录。    (九)应有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措施,并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    (一)样品应有唯一性编号和检测状态标识,样品的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应满足或符合工作要求,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二)应有完善的样品保存制度,确保样品在保存期内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污染、不渗漏。不能保存的样品,应有委托方不要求复检的确认记录。    (三)有样品处置审批程序和记录。     第六条 检测工作    (一)原始记录    1.相关检测项目应有独立的原始记录表格。    2.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追溯,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检测日期、检测地点、检测方法、环境因素、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检测过程与量值计算有关的读数、计算公式和允差要求等信息。    (二)检测方法    1.检测机构必须掌握申报考核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2.检测机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或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工作。如使用规定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 ( 作业指导书 ) 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3.检测机构应按计划开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检测质量,同时必须参加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三)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与委托方要求及原始记录相符合,至少包括:检测机构名称与地址、报告唯一性编号、委托机构名称与地址、样品特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受理与检测日期、检测方法等信息。    (四)现场试验考核    在检测机构申请考核检测项目范围内选取若干个具代表性产品( 项目 ) 进行现场检测能力考核,考核方法包括标样考核、全项检测、回收率试验、留样复测、见证试验、比对试验等。现场试验考核必须由被考核实验室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它实验室代检或与其核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出具检验报告,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现场试验考核合格是通过机构考核的必要条件。    1.标样考核    在申请项目范围内,安排对可溯源的标准样品(物质)或参考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判定为合格。    2.全项检验    选取检测机构申请考核的部分具代表性产品,对该产品所涉及的全部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根据产品的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3.回收率试验    在空白样品中添加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进行添加回收率试验,不同添加浓度的回收率符合检测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判为合格。    4.留样复测    对保留样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安排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相同项目两次检测值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5.见证试验    对部分试验过程进行观察和考查。    6.比对试验    根据检测机构的情况,安排不同人员、不同仪器对同一产品 ( 项目 ) 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抄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食安办。       河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