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不务正业 施诈骗被判刑罚

11.08.2014  18:56

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不同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王某、王某某三人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高邑县某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三人即在互联网上发布售货信息。2013年5月,三人在网上联系到霍某,后被告人李某用编造的假名和事先不用身份证购买的手机同霍某联系石蜡业务,同时三人商议,对该客户供货时以次充好诈骗货款。后三人将来看货的被害人之弟租车带至本县一石蜡厂,并让对方进行验货,使对方信以为真,后诱使货主支付货款21330元,三被告人得手后,将所得货款平分。致使货主付款后无法取得货物,无法联系到三被告人。

在办案过程中,三被告人将所得涉案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能积极退赃,且能当庭认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