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投资审计的使用

12.04.2018  13:34
  在投资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经常发现建设单位多支付工程款,但在和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沟通中,建设单位常以各种客观原因推脱自己多付工程款的责任,施工单位也经常以各类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理由要求增加结算值。结算扯皮不仅是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也是影响审计成效及进度的因素。

   2018年3月1日起,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开始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方法步骤进行了规定,该规范的发布不仅使工程造价鉴定有了规范依据,而且对投资审计中的造价审计有指导意义。证据欠缺、计量、计价、签证、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也是争议发生的主要方面,鉴定规范中对这些争议事项的处理有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解决投资审计中经常发现问题谈一下对今后工作思路。

  在投资审计中经常发现未招标或超出合同范围施工的情况,对于这类项目造价鉴定的规范如下: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进行鉴定;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对这类项目的鉴定指导思想是以标的物为准,如果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就要进行价款结算,这与司法鉴定的思想是一致的,结合人大法工委对结算审计法律地位的定位,审计若发现未招标或超出合同范围施工的情况,只对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责任进行界定,不应参与工程价款的结算。

  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方面,也是经常发生争议的事项。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②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③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④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当事人因现场签证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①现场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认定。②现场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当事人一方仅以对方当事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要求费用支付,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认可,且无实证证据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作出否定性鉴定。以上这些鉴定规则的指导思想也是以实际发生为原则,以往审计中有时我们会以违反合同约定的理由,对某些签证不予认可,鉴定规范的思路是发生了,有证据就要认可。这就要去我们在审计中谨慎参与结算定性,原则上只界定甲方的行政责任,即使多结算了也是甲方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的责任。审计参与结算的风险性很大。

  以往在投资审计中难免会陷入参与项目管理的误区,产生审计越位。结合目前人大法工委对投资审计出台的文件。审计人员应清醒的意识到以往直接参与工程结算的审计模式风险过大,这种风险不仅是投资审计参与越位的风险,更有对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结算审计的管理风险,也有审计人员的个人职业风险。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出台,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争议有了鉴定依据,甲乙双方的结算的很多问题将会解决。审计参与的必要性也会降低。在今后的投资审计中,我们应当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运用是否真实、合规、有效上,主要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计的前提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完成之后,通过对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进行追责而产生的威慑作用,进而提升审计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