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 及时调整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16.05.2016  09:3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调整了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一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将全面开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士的宣贯培训,确保《办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平稳实施。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还将对调整后的计价依据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调研,并选取典型工程跟踪测算,了解掌握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及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及时完善我省计价依据,确保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赵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