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解读

09.05.2016  10:45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要求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和畅通转运流程,形成制度性安排,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保障人体捐献器官接受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器官移植是人类医学发展的巨大成就,挽救了无数终末期疾病患者的生命,而器官移植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有可供移植的器官。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由中国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初见成效。截至2016年5月5日,全国累计实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7101例,捐献大器官19417个。其中,2015年完成捐献2766例,捐献大器官7785个,超过2013年与2014年捐献数量总和。我国年捐献数量已位居亚洲第1位、世界第3位。2013年9月,我国正式启用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COTRS)分配捐献器官。COTRS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的排除和监控人为干预,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实现自动化的器官匹配与共享,确保器官分配的科学、公平、公正。全国联网使得器官利用率大大提高,在可接受的冷缺血时间范围内,13.1%的器官实现了跨省患者匹配及共享。共享相对频繁的为儿童捐献器官,其全国共享比例达22.6%,使得全国各地更多的器官功能衰竭儿童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随着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捐献器官全国匹配共享的数量及比例将会越来越多。尽管器官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公平高效的器官分配,但是受制于现在的医学技术,可移植器官均有可以耐受的最大缺血时间,例如肝脏耐受冷缺血时间上限为12小时,超过此时间受者原发性移植肝无功能、移植肝功能延迟恢复、胆道缺血性损伤等并发症发生率显著增高,受者术后生存率明显降低。肾脏耐受冷缺血时间上限约为24小时,心脏耐受冷缺血时间上限约为6-8小时,肺脏耐受冷缺血时间上限约为8-12小时。即使在可耐受的时间内,缺血时间越长,器官的质量及器官接受者的预后越差。所以器官运输是一场生命与时间的赛跑。
  受限于我国广袤的国土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为降低患者器官移植总花费,我国大多采用由医务人员携带,通过民航班机、高速铁路及公路运输的形式转运捐献器官。转运过程中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转运时间较长,对器官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因转运问题导致的器官浪费也时有发生。为此,有关部门曾多次协调,为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提供保障,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建立人体器官转运的建议和提案。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缩短器官运输时间、提高移植器官质量、减少器官浪费,已成为医务工作者、终末期器官衰竭病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二、起草经过
  自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共同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和基础。如2007年深圳航空公司与有关单位签署了《关于深航运送国际标准化人体捐献角膜和器官的协议》、南方航空公司等民航运输企业也多次为器官转运提供支持与帮助。随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不断深入,跨区域、长距离器官转运案例逐渐增多并成为常态工作的背景下,原有工作机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部门加强联合,并召开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在原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形成制度性安排,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我们结合国际器官转运管理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和既往工作经验,坚持科学、灵活、实用原则,起草了《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讨论稿),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定稿形成了《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以解决制约人体捐献器官转运中的突出瓶颈问题为导向,重点保障实现快速通关和优先承运,规范和畅通转运流程,形成制度性安排,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
  (二)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落实工作要求,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便捷、畅通。二是明确各方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器官转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技术规范与标准,统一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文件。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便捷、快速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民航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人员优先安检、快速登机,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班次,遇拥堵或流量控制时优先放行。铁路部门负责保障火车站安检快速过检、乘车,协调列车车次,必要时登车后补票。红十字会负责协助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提供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OPO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提出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申请,提供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人体捐献器官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人体捐献器官承运方按规定核收运输服务费用,不承担人体器官捐献的保管及运输途中晚点等未知因素影响的责任。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服务和慈善活动,提供运输工具运送人体捐献器官。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通用航空公司及其他社会运输服务提供方参与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
  (三)明确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将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的流程进一步细化,分为一般流程及应急流程。转运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不同流程,实现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的快速通关与优先承运,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
  一般流程时,OPO工作人员在明确获取人体捐献器官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航空运输时应当将航班班次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直接向其通报,铁路运输时应当将火车车次等信息通过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向有关单位通报,公路运输时,应当优先使用救护车运输。经过收费公路收费站时可优先通过。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当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遇有交通堵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行使上述道路优先权仍无法通过的,可拨打110、122等当地报警电话求助。收费公路收费站拥堵,可通过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协调,保障优先通过。
  当OPO工作人员预计不能及时到达机场时,应当主动通过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向其说明情况,由航空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在飞机起飞前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协调开通人体捐献器官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登机手续、优先通过安检登机。在飞机起飞后到达机场的,由航空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改签临近航班。航班延误时,除天气因素等不可抗力外,由航空公司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尽量缩短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时间。遇航班满员,在捐献器官保存期限内无其他适宜航班,经协调OPO人员仍无法乘机的,经航空公司同意,可委托机组人员携带转运器官,必要时可通过航空货运运输,航空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当OPO预计不能及时到达火车站时,应当主动通过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联系铁路部门说明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铁路部门协助OPO改签临近车次。如列车座位不足,可在铁路部门联系人协助下先登车后补票,确保OPO最快出发,尽量缩短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时间。
  四、其他事项
  (一)人体器官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申领后向辖区内OPO提供。
  (二)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在器官分配后由COTRS自动生成,每个器官均对应唯一的二维码。OPO工作人员可下载打印,随身携带备查。如遇问题,可拨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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