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20.08.2015  18:42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廊发改能源〔2015〕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天然气利用,同意建设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廊坊广核开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本工程建设2台1.112万千瓦燃气轮机、4.419万千瓦蒸汽吸收式溴冷机、6.611万千瓦电制冷机组、4.075万千瓦的水源热泵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98亩。

工程生产用水拟采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全年需水量约为383.4万立方米,备用水源及生活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

工程年需天然气量约4726万立方米,燃用陕京二线天然气,由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应,从廊坊环城高压管网接气,管线接至数据中心产业园能源站处。

工程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71372万元,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30%,由廊坊广核开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其余70%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无烟尘和灰渣排放,安装烟气脱硝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廊坊广核开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冀能评审〔2014〕04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存储数据中心产业园分布式能源站一期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冀水资〔2015〕56号)、《河北省环保厅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冀环表〔2015〕1号)、《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廊坊广核开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廊开土预审字〔2014〕7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九、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