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面落地

30.11.2015  10:04

    近日,随着《廊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领细则》出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全面落地,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在全市全面展开。

    国家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3年9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2013-2015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按照国家的定义指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河北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201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省销售的,依法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公告资质的,且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省内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车。

    补贴标准为:在推广阶段内(2014—2015年)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同时,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省内购车用户补贴;对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省内购车用户补贴。另外,对省内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通行费。同时对部分车型免征车船税及车辆购置税。

    廊坊市政策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出台了《廊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设立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资金补助范围为,在廊坊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购车用户,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

    补贴标准为:市及以下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承担辖区内购车补贴资金;其他县(区)与市级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市及以下财政补贴资金。《办法》同时对补贴最高额度做了限定:当省财政补贴资金达到或超过实际购车价格的60%时,不再享受其他补贴。如果省级补贴达不到购车价格的60%,可按标准继续申领市级补贴,但以购车价格的60%为补贴最高限定。在本市辖区内提供公共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经审计的设备及其必须的配套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购车用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限2015年底前办完手续的),携带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交《廊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包含:

    (一)廊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属个人购买的需提供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机构购买的需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汽车公告页和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工作将延续到2016年9月30日

    注:1、表中省补贴栏中数额为省补贴的最高额度,根据车辆用途:公交车、公共服务用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家标准1:1的比例,其它用车按1:0.5的比例,

    2、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15万元,国家、省补贴数额合计不超过车辆总价格。

http://gov.hebnews.cn/2015-11/11/content_5157472.htm 廊坊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面落地 2015-11-11 15:01:02 冯继永 河北新闻网 News 河北新闻网 http://gov.hebnews.cn/2015-11/11/content_51574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