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首创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操作图

15.02.2017  23:05


市纪委部分党员干部正在对《廊坊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初稿进行深入研讨。

  中新河北网廊坊2月15日电 (宋敏涛 沈宁 安胜强 )廊坊市纪委监察局15日透露,廊坊市委常委会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市纪委代市委起草的《廊坊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构建起具有廊坊特色的“三个层面、两个枢纽”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体系,为“不会用”的支招、将“用不好”的规范、对“不去用”的追责,为全市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深入落实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个层面压实政治担当。《办法》从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三个层面,层层压实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政治责任。一是把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规定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各级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党委(党组)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具体负责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的收集、分析、研判、处置、督办。二是明确了纪检机关作为监督执纪专责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纪检机关负责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整体谋划,督促下级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真正落实到日常的监督管理中,重点负责收集、整理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认真加以研判,提出处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独立或协助党委(党组)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及时做好效果评估、后续处理等工作。三是明确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落实责任,规定办公室、主体办、组织、宣传、政法、信访、机关工委、机关纪委等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同级纪委监督指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第一种形态相关要求。

  两个枢纽厘清操作路径。《办法》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党委主体办和纪委机关的组织协调、启动实施枢纽作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实施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即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可能影响廉洁从政的关键时间节点,需要及早教育、及早提醒、及早要求的;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尤其是在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有问题线索反映,但反映问题轻微,经查证核实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规定可以免除党政纪处分的;其他需要通过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并对每一种情形全部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举例说明。二是规范处置方式。即主要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14种方式。三是规范实施路径。制定《主体责任谈话交办函》《主体责任谈话审批表》《主体责任谈话通知书》《主体责任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处置方式选择意见书》《关于与×××谈话核实的情况报告》《主体责任谈话核实问题线索笔录》《有关问题的书面说明》《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等8个制式表格,对启动、交办、审批、准备、谈话、处置、反馈、管理八步流程逐一进行规范,使运用第一种形态便于操作、程序规范、全程留痕。

  五项纪律强力推动落实。为帮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办法》,严明了有关纪律要求。一是严明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置党员干部遵守的纪律要求,必须端正态度、坦率诚恳,严格自律、防微杜渐,如实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二是严明组织实施第一种形态有关人员的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失密泄密的,严肃处理。三是严明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纪律要求,全程留痕,建立健全工作记录、统计和归档等工作制度,实行台账式管理,重点对整改措施落实进行跟踪督促,防止制度空转、谈话空谈。四是严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强化结果运用的纪律要求,把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工作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党员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五是严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纪律要求,规定各级纪检机关和主体办要加强对各责任主体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报不报、应谈不谈或者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视情节轻重,严格依据《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