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09.02.2015  12:51

  近日,廊坊市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及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及政纪处分的,依法追究其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要求,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拒不执行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决定,或者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失职、渎职情形,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一律从严追责。(通讯员刘旭杰 记者解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