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16.12.2015  19:00

日前,廊坊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廊发〔2015〕17号>,文件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加大财税、金融倾斜力度,自2016年起,均衡性转移支付在正常测算值基础上增幅提高2个百分点。在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城镇化建设,重点建设功能匹配、商贸活跃、民族特色鲜明的小城镇,结合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着力打造6—10个环京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进一步完善帮扶、激励机制,落实市民委委员单位和县(市、区)直部门对口帮扶民族乡、民族村制度,推动民族乡、民族村加快发展。二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用五年时间在全市培育15个联合创业、加快发展、手足相亲、互助共济、和睦稳定等不同类型的示范单位。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深入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建设、保护好少数民族历史风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三是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健全联合互动、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制度,开设专门服务热线、服务窗口。关注和改善少数民族民生问题,设立特殊困难资助资金,倾心听取少数民族群众意见建议,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清真食品行业监管,凡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寄宿制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都要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民宗、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统战、公安、民宗等部门参与的涉民族矛盾纠纷排查、联动机制,把各类隐患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四是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每年举办一期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培育一支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不断充实民族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