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庭长私驾警车撞死三人,谁该反思?

28.07.2014  11:58

    7月25日晚,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齐宝华驾驶警车回家途中,撞上3名行人,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7月27日下午,记者从江陵县委宣传部获悉,事故发生后,江陵县组织专班开展抢救、善后事宜调处和事故原因调查。据初步调查,齐宝华私自驾驶警车属公车私用行为。齐宝华已于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27日荆楚网)

    法庭庭长公车私用25日晚间发生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处理善后事宜,26日齐宝华被刑事拘留。应该说,江陵县相关部门处理此事的态度是积极的。等待齐宝华的将是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只是不知道齐宝华私驾公车撞死三人,死者赔偿金将又谁承担?车是公家的,撞死三人,后果是严重的。虽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作为车主的法院对公车管理不严,导致有人违规公车私用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法院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虽说法院可以依法向齐宝华追讨赔偿金,但是如果齐宝华不愿或者承担不起大额赔偿金,纳税人岂不是要当冤大头?

    在公车改革如火如荼的当下,法院庭长依然高调驾驶警车回家,公车私用治理俨然成了一句空话,很是让人费解。笔者在想,如果齐宝华私驾警车没有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结果又将如何呢?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生态中,不仅法官私驾警车,公车私用早已出现了审丑疲劳。笔者不妨略举两例。来自《新快报》的报道说,广州区老伯因为监督公车私用,88岁母亲被人丢纸钱。新华网还有消息说,河南许昌县林业局副局长俎建立公车私用醉驾造成一死一伤,县林业局要求员工集资出钱赔偿死者家属。

    公车私用,是百姓深恶痛绝的痼疾之一。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探讨进行公车改革。比如,节假日封存公车,公车夜间召回,拍卖公车,给公车设立特殊标志,设立GPS定位系统,等等。但是,公车私用屡禁不止。由于监管机制不到位,规则执行者决心不大,官本位思想作怪,言而无信,内部监督措施并没能管住公车私用。

    就拿不少地方给公车设立特殊标识来说吧。虽说将公车的用途行踪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对公车使用者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让民众知道公车被私用,而在于公车私用的责任与后果。如果问责不到位,处罚轻描淡写。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公车贴标识作用比较有限。

    就是带有特殊执法标志的公车也是私用泛滥。齐宝华私驾警车就是例证。河南电视台记者吕建福曾拍摄过一组公车私用的照片:景区里的市委市政府专用车、饭馆旁的医疗车、公园里的税务车,亮着警灯接孩子的警车,各种带有特殊标志的公车应有尽有。如此易于分辨、拍摄的特殊公务车都可以随意私用。一小块“公车”标识,如何承受公车私用监管之重?至于GDP定位更是一种内部监管措施,民众根本没有发言权。

    坊间对公车使用效率有一段经典的三分法概括:“公务车三分之一公用,三分之一家用,三分之一司机用”。从一些地方封存公车的经验看,减少公车也完全可以满足工作需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中央还出台了相应的车贴标准。地方相关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大幅削减公车,避免公车浪费,引导公车改革潮流。对于因工作需要保留下来的少量公车,更要前移监管关口,引入外部监督,严防公车私用。不管公车私用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不管媒体是否曝光,都要严肃问责,严厉处罚,使公务人员认识到,公车私用不仅是挥霍公帑,自己也得不偿失,从而筑牢公车私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