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生活垃圾分类拟入法

28.11.2014  18:42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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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条例(草案)》拟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和密闭运输。

      鼓励个人合理处置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规定,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和密闭运输。

      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垃圾发电、卫生填埋和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提高其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条例(草案)》还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在分类后到指定地点投放。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确定机构或人员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建台账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危害极大,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和本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本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和处置等。危险废物台账和记录簿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0年以上。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同一年度内需要两次以上转移同一种类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区域内贮存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