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卖车搭售保险不交保费甭想提车?

05.04.2016  11:20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长安区要女士咨询:我弟弟在省会一家4S店看中了某品牌的小型汽车,当时只有样车,没有现货,销售人员声称该车属于紧俏车型,劝我弟弟先签下合同交10万元定金,排上号,待车到货后马上会通知他交余款提车。我弟弟就按销售人员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交了定金。一个月后车辆到货,我弟弟拿着余款提车时,被告知还需要交数万元的全险保险费。我弟弟没记着曾和4S店约定要通过该店上保险,遂对此提出质疑,并通过该保险公司的电话车险询问该车型新车全险的交费金额,发现通过4S店上保险比电话车险多交保费数千元。当场提出不想通过该店投保,销售人员表示,汽车购销合同上有一行小字约定了,购买该车必须通过该4S店投保全险,否则,视为购车方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退。汽车购销合同有这个条款,但当时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根本就没有提过此事。想知道,在合同有类似约定的情况下,该汽车4S店能强行搭售汽车保险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4S店销售汽车时强行搭售汽车保险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具体到要女士反映的情况,4S店在对有关搭售保险条款未予明确向要女士的弟弟予以说明的情况下,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搭售汽车保险,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归于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通过该4S店投保,如果该店坚持在销售汽车时搭售保险,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投诉,或通过诉讼的渠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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