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将修订:房地产广告不含升值投资回报承诺

26.08.2014  04:28

   (原标题:明星代言商品须使用过)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没用过商品禁做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向“垃圾广告”说不!

  针对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等让人不堪其扰的现象,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专条加以规范。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明确界定何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当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仍相当突出。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保健食品医疗等广告有红线

  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近年来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并新增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准则。

   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广告乱象进行规范,如: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

  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