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划定“四大禁区”

25.12.2014  10:34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为规范广告行业,划定了打广告的“四大禁区”。

    医药医疗广告不能宣称“疗效

    【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医药医疗广告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得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说,中老年人看电视广告上当受骗的非常多。建议规定:不得以培训讲座、现身说法等形式,变相做医疗广告。

    烟草广告不能出现在公共场所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解读】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草案,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条文中可以直接写明全面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在专卖店里对烟草品牌和功能的说明,可以认为它不是广告,而是产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