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拟出新规 增强性功能药广告不上报纸头版

09.07.2015  16:36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07年版本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意见稿》新增规定: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

  《意见稿》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意见稿》明确,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扩大宣传药品说明书之外的功效,误导消费者等内容。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同时,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以未成年人名义介绍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