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完成全省首例境外广告代言活动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26.08.2014  18:10

日前,廊坊市开发区某外商独资企业从支付韩国某经纪公司的广告代言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7万元,成为全省国税系统首例明星广告代言费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

今年4月,廊坊市某外商独资企业与韩国女演员全智贤所在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活动,邀请全智贤为该企业产品代言人,并由其经纪公司为所代言产品拍摄媒体广告。该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认为广告的拍摄地在韩国,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境外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发生地归属原则,在中国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廊坊市局和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在接到请示后,指导开发区国税局对该笔合同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其广告代言合同并非简单的广告劳务,合同内容不仅涉及了广告拍摄,同时包含了经纪公司许可该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签约明星个人肖像权及此次拍摄产品等内容,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性、独特性和排他性。合同一方面包含了经纪公司对企业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还包括了代言明星肖像权的使用费。因此,为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对此笔广告劳务收入应合理划分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过廊坊市开发区国税局与企业反复沟通谈判,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含义以及对此笔广告代言费的划分理由,最终对该笔广告代言费支付款项的50%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50%为劳务所得,由于艺人按合同约定并不需要来华出席相关活动,因此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最终对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表示完全认同,并积极完成31.7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手续。至此,全省首例境外广告代言活动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