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监督

02.12.2021  15:10

 

 


        近日,广东省出台《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广东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强调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审计委员会、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应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对象申诉等事项,应当向各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充分发挥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推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促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真正发挥“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在关键时”的作用,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办法》明确了审计对象,规范了审计程序,明确了重大问题线索的报告处理、审计结果反馈、审计整改要求和时限,强调了审计内容的确定原则,并列举了主要审计内容。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指出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持续关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聚焦领导干部守规、守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一步突出重点,规范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同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动态跟踪,强化督促,确保不折不扣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办法》指出,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同级审计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合力。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备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成果,避免重复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反映。此外,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既要通过审计发现和纠正问题,又要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治已病、防未病”。通过健全完善内部监管、统筹整合内部审计资源、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积极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减少审计监督盲区,着力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冯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