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14.11.2016  21:32

11月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一宗行政诉讼案正在这里二审开庭审理。

在这宗普通的行政诉讼案的庭审现场,却让参加旁听的《法制日报》记者体会到了不同寻常的意味:坐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席位上出庭应诉的,是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的一把手、区长陈德俊,旁听席上则是全省各地级市政府、省直单位以及多所高校的负责人。据悉,这在广东还是首次。

记者了解到,如此规格的旁听观摩行政案件审理,是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会前的一个预热环节,由此可见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目标所在: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着力点,加快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步伐,找到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钥匙。

当天下午,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会在珠岛宾馆举行。会议回顾总结近年来广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经验,部署今后工作任务,着力通过两年左右时间,推动广东此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走在全国前列。

会议通报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提起行政诉讼较为顺畅,行政审判质效有较大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行政诉讼实践中的“顽疾”得到较好解决。

报告同时指出,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其中,部分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不愿出庭应诉问题比较突出。

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林少春在会上指出,当前,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首要因素,是认识问题。他说,“部分领导干部对出庭应诉存在着‘四怕三不’的畏难情绪: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怕引起不良连锁反应,不愿应诉、不敢应诉、不懂应诉。

只要领导干部认真出庭应诉,不管面对的是什么案子,不管胜诉败诉,都能传播正能量。”林少春举例:去年12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人就陆河县11名村民环评批复纠纷上诉一案出庭应诉,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与上诉人进行平等的辩论、举证,得到了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好评,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连对方的律师都对环保厅负责人的表现“点赞”。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推进与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广东省政府已出台《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此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敢出庭、愿出庭、出好庭。

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春生介绍说,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规定,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最新、最直接的工作遵循,从五个方面对涉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首先,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为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规定了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顺序,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职责。

此外,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省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明确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林少春在会上强调,要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效提高出庭应诉率,通过出庭应诉引导群众在法治平台上解决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应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使之成为“硬约束”。

林少春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法制日报记者 章宁旦)

转载:《新华网》(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