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幼儿园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一样

01.06.2017  16:32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调整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月24日起,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省管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即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470元,一类园每人每月430元,二类园每人每月350元,三类园每人每月310元。

      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除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外,《通知》还完善了成本补偿机制。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财政性资金零补助的省管幼儿园实行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政策,根据成本及上级经费补贴情况,可在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40%。

      同时,还实施了优质优价政策。省管幼儿园班容量小于或等于标准化班容量的(小班班容量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混班不超过30人)或条件设施好、办园成本较高的幼儿园(幼儿学习、活动室和休息室有空调设施,保证冷能取暖、热能防暑,春、冬季幼儿洗脸洗手随时有热水等),可在上述同类同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

      《通知》明确,保教费收费标准凡需上浮的,由幼儿园根据政策规定、办园条件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按基准标准执行。现行保教费标准高于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幼儿园哪些费用不能收?

      根据《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园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监督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幼儿家长进行公示告知。

      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省管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办学行为及事业费资金管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收费、办学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