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市法院公布《2014年非法集资案审理白皮书》

21.05.2015  12:06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已经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我市两级法院是坚决予以打击。

今天(5.20)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白皮书”。对去年我市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通过对去年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目前我市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数量趋于平缓,地区差异明显,各基层法院案件分布不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流案件。去年我市法院审理各类非法集资案件30起,与2013年持平,比2012年减少33.3%。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区。

二、涉及领域多,涉及领域广。近年来,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并且呈现跨区域趋势。

三、涉案金额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案被害人众多。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理的30起非法集资案件,只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涉案金额高达5.1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63.5%;造成损失2.9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财产损失总数的75.8%。被害人数量则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

四、犯罪主体以自然人、共同犯罪为主。2014年,全市非法集资案件判处犯罪分子131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5-10年有期徒刑14人,3-5年有期徒刑3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55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

五、作案持续时间主要集中在3年至5年之间。

除此之外,目前我市的非法集资案件还呈现出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涉及内容广的趋势。主要类型有:

一、“高收益”投资型。这种类型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

二、集资诈骗型。这种类型的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三、妄想暴富型。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企图通过炒房、炒股或购买彩票等途径迅速积累财富,却忽视了房市、股市的风险,高估了彩票中奖率。   

四、非法金融机构型。此类案件属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  

发布会上,市中院还公布了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舜帝房地产非法集资案,此案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朋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200万元,罚金6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获不同刑罚。

二,毕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金额1.1亿,此案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分获不同刑罚。

三,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近1.5亿,涉及群众3000多人。此案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河北正荣百年教育网络有限公司、河北盛大树人教育网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获不同刑罚。

鉴于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学会甄别非法集资陷阱,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参与非法集资,轻则损失财物,重则倾家荡产,希望大家不要被所谓的高息和高回报所迷惑,选择合法的理财方式,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