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2016年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8.03.2016  11:23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石环办〔2016〕22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2016年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度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频次

范围: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频次:按照《环境保护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规范》(石环发〔2015〕32号)对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含外省在本辖区作业的放射源移动探伤相关场所)作业等使用高风险放射源以及关、停、间歇性生产单位仍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市环保局对县级环保局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察并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辐射工作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时限以及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的符合性。

(二)辐射工作单位的活动是否落实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场所安全和防护、人员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应急准备的相关要求。按照不同辐射工作场所的要求,对照检查。

(三)对放射源移动探伤(含外省、市在本辖区作业的放射源移动探伤相关场所)作业,还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的要求,检查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每台探伤机操作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无证人员操作探伤机,探伤作业时现场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信息公示牌制度落实情况,探伤作业时现场安全员(可专职或由探伤人员兼职)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探伤机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放射源是否返回探伤机等工作的现场痕迹记录。检查放射源库是否实行双人双锁、安全防盗(红外报警等)和24小时人员值守等安全措施。

  (四)对关、停、间歇性生产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重点检查放射源(或临时储存放射源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人员值守、交接班记录、红外报警、视频监控等。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检查,并现场填写辐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辐射安全隐患等,逐一写明。辐射环境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记录须经被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

四、监督检查主体责任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精心组织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现状,确保每枚放射源安全受控,切实减少辐射事故发生。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辐射安全隐患等,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成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停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是发生辐射事故的高危单位,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督促其法人切实承担起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对关、停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实行周报(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实行日报),周(日)报须以文字形式表明放射源的安全受控状态,经辐射工作单位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上报,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这些放射源的实时安全状况。

  (四)对不再使用的放射源,由当地环保部门督促辐射工作单位限期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辐射工作单位须承担放射源送贮前的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逾期不送贮的,由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并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责任。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于每月底,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限期整改和处罚情况以及关、停持有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和放射源数量、类别报市环保局辐射处。市环保局辐射处将对关、停辐射工作单位持有放射源以及处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跟踪督导。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辐射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强化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8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