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 2016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28.04.2016  16:06

    冀粮政〔2016〕4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按照省局2016年工作要点和《河北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粮食执法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执法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律顾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干部学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证件是否有效等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被处罚主体认定的准确性、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适用法律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根据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修改情况,各地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实施、对外公布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情况。

二、执法监督方式和方法

2016年度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以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粮食部门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省局组织人员对各市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督导抽查中除了解市局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查阅市级执法案卷和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外,每市随机抽查两个县局。2013年以来省局已经抽查过的县,今年不再抽查。

三、开展全省执法案卷评查

今年省局将继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范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底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案卷。请各设区市选送本市或所辖县(市、区)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各2卷,定州、辛集市各选送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卷1卷参加评查。同时,省局将随机在各市抽查2卷,在定州、辛集市各抽查1卷执法案卷参加评查。参加评查的执法案卷每卷复印一式二份,按照案卷归档要求装订,于2016年9月5日前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粮的重要举措,各地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确定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业务学习,保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开展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要对照法规规章认真负责地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防走过场。要立足于自查自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及时整改。要规范法律文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按要求推选案卷参加全省评查。

3、切实搞好总结。 在开展执法监督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典型案例。对具有共性的或重点执法问题要专门研究,提出对策。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各地执法监督工作总结请于9月3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孟瑞英 联系电话:0311-8581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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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