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部门联合发布2014年石家庄侵权典型案例

14.03.2015  10:12

    燕赵都市报记者王萌、任国省

  新买的轿车回来后发现竟然是二手车,号称是“金镶玉”的吊坠其实只是表面镀了金粉,不良商家雇佣“医托”蒙骗病人至小诊所……昨日记者从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会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大执法部门联合发布了2014年的侵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涉及民生的食品药品案件,也有停车乱收费、医托乱像等老大难问题,其所涉及的案件可谓是五花八门。

   市工商局:以旧充新销售小轿车

  记者了解到,2014年全市工商系统仍围绕广大消费者关心的消费热点问题,不断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同时不断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严厉查处了一大批消费维权案件。

  案例一: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直营店以旧充新销售轿车案

  2014年3月份,消费者郭先生从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直营店购买了一辆轿车。销售人员称该车系库存新车,原价18万,现优惠售价14万元。消费者提车后发现购买的车辆并非新车,发动机明显有修理痕迹,四个车胎磨损严重。该车总行程约2万公里而实际里程表显示的却是125公里,消费者随向石家庄市工商局举报。经查明,经营者是以厂家试验车冒充库存新车进行销售,在销售汽车商品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石家庄市工商局依法对该汽车公司做出退赔消费者,并处罚3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餐厅未尽安保义务致人伤害案

  2014年5月份,消费者陈先生带两岁幼子在藁城区大前门饭店就餐时,孩子被餐厅一处破损瓷砖将面部严重划伤。餐厅称孩子的父亲未尽到监管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经查,该餐厅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卫生间地面有水渍,易滑倒,且地面瓷砖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和做出必要提示告知,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存在过错。藁城区工商局依法责令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

  案例三:

  平山县世纪情钻石城销售劣质金镶玉制品案

  2014年7月,消费者赵女士拿着在世纪情钻石城刚买一个月的金镶玉吊坠找到县工商局要求依法维权。原来,其购买的金镶玉吊坠在无意间被摔坏时,发现金的部分原来是在塑料构件的表面镀了一层金粉,根本就不是纯金的。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鉴定结果为不合格商品。平山县工商局依法对该金店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物价局:医疗场所销售药品价格需明示

  根据石家庄市物价局发布的案例分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场所药品价格未被公示以及不按照公示价格收取患者药费等问题相对凸显,对此,2014年市物价部门对省会多家医疗场所进行了规范查处。此外停车场乱收费问题依然突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提供泊车服务必须对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否则消费者可随时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一:

  桥西区某医院不按公示价格收取药费

  2014年1月7日,接群众投诉,桥西区物价局对某医院进行了检查,该院超出公示价格多收取患者药费1546.60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桥西区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和《河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已对该单位作出退还违法所得1546.6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新华区停车场擅自加价行为

  2014年12月10日,新华区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停车场的收费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停车场不论停车多长时间一律收取停车费4元/辆次。该停车场的上述收费行为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购买保健药品需谨慎选择

  在当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也公布了2014年度的典型案例,据其工作人员介绍,如今保健药品销售火爆,但需要提醒市民的是,购买保健药品一定要选择正规场所,在其2014年查处的案件中,无证经营保健药品、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等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

  石家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冬虫夏草”案

  2014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在行动”栏目播出《卧底日记:“神奇的”冬虫夏草》专题片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石家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以网络为平台,依靠电视广告,销售假冒冬虫夏草,涉案金额147万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石家庄裕华区××大药房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2014年5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裕华区××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贝兴牌左旋肉碱茶多酚胶囊”和“优尔胶囊口服免疫球蛋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三:胡××经营保健食品违法添加案

  2014年10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从石家庄××医药有限公司裕华大药房抽取的保健食品“立阳牌汉生堂资癸元阳胶囊”(批号20130902),经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产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经查,该公司上述产品从胡××处购进,胡××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此案已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市质监局:县加油、加气站存在违法作弊行为

  据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部分受利益驱使的少数加油站在加油机计量作弊手段上挖空心思,利用修改参数、增加遥控作弊装置等手段,达到控制加油数量、偷油、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坑害广大消费者。此外,加气站未经许可非法充装车用气瓶案件也时有发生。

  案例一:

  赵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准确度案

  2014年1月10日,根据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赵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用于销售成品油的燃油加油机出油量的误差值超出国家范围。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擅自破坏加油机准确度。该加油站共销售-10#柴油6472.4L,销售金额48219.38元。我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二:

  栾城县某加气站未经许可非法充装车用气瓶案

  2014年6月17日,根据举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栾城县某车用气瓶加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社会车辆进行压缩天然气的充装,共计违法充装压缩天然气35334.35立方米。我局依法对该加气站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该站停止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务必选择正规医疗场所就医

  来自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的案例分析指出,如今仍有个别人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上岗行医,更有不法人员采取雇佣“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病人,对此该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场所就医,不要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避免被“医托”所蒙骗。

  案例一:

  灵寿县刘某某无证行医涉嫌犯罪案

  2014年4月16日,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西路23号城内村刘某某(城内)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刘某某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灵寿县卫生局依法于2014年4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灵寿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日立案侦查。

  案例二:

  石家庄中山医学门诊部采取雇佣“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病人案

  2014年4月15日,有群众举报称在石家庄市第四医院看病时被“医托”骗至石家庄中山医学门诊部就诊,感觉上当受骗。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对市第四医院门诊楼进行摸排,现场发现了“医托”曾某某。据其交代,其在石家庄中山医学门诊部一楼挂号处领取50元酬劳。随后卫生执法人员对石家庄中山医学门诊部立案查处。该门诊部采取雇佣“医托”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病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