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监管的作用

18.11.2014  13:23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存续了多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正式谢幕,退出了历史舞台。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年报制度孕育着新的生机,新的力量,新的希望,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监管,正要从年报开始。
  
  年报制度代位的合理性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4日下文通知,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新的监管模式就此启动。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系列文件,结合深圳、厦门这些先行先试的特区经验来看,这项新制度从设计立意到操作流程,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我个人觉得很科学、很合理。

  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慎独、自律历来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年报制度设计初衷就是通过管理程序的便利化,培养和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去强制化。首先,从管理性质上看,年报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备案制度,除面临工商机关审核外,通过公示环节,还要接受社会公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年检时代,由于只有工商机关审核,形成信息孤岛,催生了受检企业“过关”意识。而在年报时代下,企业数据信息经过社会公示和共享,势必催生自律意识。其次,从监管方式上看,年报制度打的是组合拳,是信息战。年报制度出台后,与之配套的有一系列关联制度,相互衔接,层层咬合。尤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抽查制度,和随时可与金融、税务兼容并网的公示制度,势必在监管高地上形成战略威慑。在年检时代,监管方式只是单一的行政处罚,而在年报制度下,则采用了行政处罚、信用约束、关联制裁相结合等,以叠加的形式实现了监管方式的创新,监管效能势必增强。最后,从治企方略上看,年报制度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模式,体现了管理者的成熟与自信。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障。所以,年报制度体现了管理者的睿智。

  实现两个“解放”。年报制度既解放了企业,同时也解放了工商部门。一方面,企业再不必每到年检时紧张地准备各种材料,小心地应对各种状况,焦虑地等待处理结果,只需按要求将信息从网上报送备案即可,解放了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腾出更多的时间搞经营。另一方面,过去负责年检的工商部门可以跳出烦琐的伏案审查工作,集中精力分析研究企业年报特点,继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抽查计划,实施精准打击,分类监管,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

  破除信息孤岛,促进社会共治。企业信用信息是国家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打破了过去企业信息封闭状态,社会各方均可以看到,不再是信息孤岛,完全纳入社会的大视野、大监督之下,稍有失信,便无法遁形,处处受限,形成社会共治。

  年报制度对监管的影响及应对

  年报制度对监管的影响,目前主要体现在对传统监管方式的冲击,以及因为冲击而滋生蔓延的悲观消极情绪。为有效克服消极情绪,尽快适应新的监管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树立三种自信。只有认识到位,心通无碍,才能做好工作。因此,要适应年报,还要从思想观念入手,树立三种自信。一是职能自信。要克服对年报制度的误读误判,认为年报了,权力小了,优越感没了,思想消极,情绪失落。其实不然,年检变年报,只是工作程序和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除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外,三定方案没有变,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没有变,红盾国徽的使命没有变,监管阵地没有变。有了这些,我们的信心就不能变。二是工作自信。对于年报制度,国务院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作了完备的顶层设计,试点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对口机构组织了大量的专业培训。因此,我们不能困惑,要有底气。三是战略自信。年报,不是权力小了,只是要求监管关口后移。但后移不是后退,更不是后撤。后移是主动后让,源于战略上的自信,因为有纵深,所以更主动,可以伏击,可以侧攻,可以对冲。因此,我们不能患得患失,悲观气馁,而要提振信心,华丽转身。

  形成信用监管体系。年报来了,信用监管还会远吗?信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年报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要确保年报不变形,不走样,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信用监管体系。一是备案公示。年报是信用监管链条的首端,只有企业年报数据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整个体系才能开始运转。没有信息数据,一切都无从谈起。二是抽查核实。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将是悬在参加年报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不知道何时,不知道刺向谁,这种无形的威慑,势必形成强大压力,迫使企业诚信自律。三是后续处理。对于失信企业,后续处理至关重要。从信用监管模式上看,后续处理包括两部分,即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信用约束又包含三个层面,即工商登记业务受到限制、市场经营受到限制、业务开展受到限制。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 张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