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5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02.11.2015  13:06
 

   一、将打击传销工作与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共同部署,制定并完善了打击传销综治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对辖区乡、镇(街道办)政府开展了2015年度打击传销工作综治考评。(1分)  

  二、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作用明显;组织召开了县(市)、区级打击传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解决本地工商、公安、检、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对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予以大力支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1分)  

  三、及时分析和评估辖区内传销活动态势和打击传销工作形势,制定相应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了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央综治办2014年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和河北省集中整治行动)以上专项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1.5分)  

  四、重点整治地区开展打击防范工作得力,效果显著;对辖区内重点整治乡、镇(街道办)督导有力,指导有方。(1分)

              五、各相关部门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打击整治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本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控涉案资金,查控渠道畅通、查控效率高。(1分)

  六、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落实;及时清理传销人员,及时将查获的传销人员身份信息及活动情况通报传销人员户籍地有关部门;“无传销社区”创建达到70%以上;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1.5分)  

  七、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搜集、汇总、填报涉传销人员及案件信息。(1分)  

  八、对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执法办案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1分)

                九、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0.1—0.5分:   (一)受到省、市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查处在全市、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特大、重大案件取得成果的。 

  十、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一)参与传销人员长期在辖区内大规模聚集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传销引发严重刑事案件的。   (二)因措施不力、处置不妥或执法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上级部署的打击传销工作、重大案件的侦办、维稳工作落实不力的。   (四)出现严重执法过错的。  

   十一、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采用满分10分制,加分和减分项目所得分计入所在条目分值;扣分项所扣分值以该项总分值为限;累计总分高于满分10分时,以满分1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