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8.07.2015  14:12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工作部署,推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对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的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2.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3.支持改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4.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2.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5年,网络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正式运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及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6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4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并填报网络系统。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按程序上缴中央财政。对各省级财政部门2013年结余资金,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4年结余资金,可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5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2016-2018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后年度向各地区分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一、境外展览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展位费

50%

 

(二)境外展览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参展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4、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参展合同(展位确认书)、展方邀请函及翻译件;

2、参展人员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如企业直接给境外展览公司支付参展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和境外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展会期间的展位照片(须体现参展单位名称);

5、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50%

 

生活补贴

50%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2、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3、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4、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赴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70%,赴其它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50%。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2、出国考察人员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3、出访行程单;

4、出国考察人员国内购买机票,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 随组团方出访人员也可提供组团方开具的人员费发票并标明其中机票费用的金额,并附行程单;航空公司网站直接购票的,需要机票订单的确认页(含金额)及相关支付凭证;国外购买机票需提供订单及购票付款水单;

5、考察人员应为企业正式员工,需提供企业证明。若考察人员为港、台、澳人员或外籍人士,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50%

70000

其他产品认证

50%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5、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认证机构相关资质文件;

3、CMM认证的证书复印件(仅指CMM项目);

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非CMM认证项目);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机构(认证公司)汇款,还须提供银行外汇水单;。

6、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四、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1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1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3、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4、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认证机构资质复印件;

3、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5、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五、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发明专利

50%

50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50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

50000

(二)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境外专利申请书及中文翻译件;

2、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3、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支付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 

5、项目小结。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六、境外广告、商标注册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境外宣传广告

50%

35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二)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只支持面向境外客户的报刊、杂志广告。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3、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与广告制作或商标注册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3、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和国外商标管理机构接受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如代理注册需提供代理协议;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如向国外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10000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40000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20000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2、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3、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4、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同时拥有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5、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6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7、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8、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公司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2、网址、网站首页(中外文)的打印件,ICP备案日期应为申报当年日期;

3、网络营销项目申报单位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及网上内容(中外文)打印件;

4、提供网站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需提供ISO、CMMI证书复印件;。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九、境外投(议)标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标书购置费

50%

20000

项目设计

50%

20000

项目考察及调研交通费

50%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

2、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3、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4、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5、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6、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境外发布投(议)标文件(中外文);

2、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中外文);

3、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4、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限因公护照)、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考察报告;

5、出国人员国内购买机票,需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随展览公司出访人员也可提供展览公司开具的人员费发票并标明其中机票费用。国外购买机票需提供订单及购票付款水单(旅行社发票无效);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7、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十、企业培训项目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会务费

50%

20000

(二)企业培训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企业培训项目指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予以支持。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

企业培训会务费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差旅、交通等费用。企业培训项目应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申请,企业不得单独申请。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签到表;

2、会议工作照片;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的合法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举办单位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特别提示:

1、凡采用现金,或从货款抵扣等方式结算有关项目费用的,不予支持,机票费用除外。

2、项目材料中,所有外文资料及财务票据需自行翻译成中文,否则按无效票据对待。

3、资料不齐、弄虚作假的不予支持。

4、申请材料请用A4纸按顺序左侧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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