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07.06.2014  04:02

 

(冀财会〔2014〕40号  2014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并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6),《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二)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自查风险防范、当前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分析、营改增政策解析、主权债务危机视角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经济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应对策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宏观经济热点分析、中国金融改革与人民币国际化、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等。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3、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4、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5、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6、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组织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和省本级一般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具备条件的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 2014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对象、行业特点和培训内容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会计人员自愿购买培训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四)培训要求。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培训计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五、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

(一)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一般继续教育形式培训,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学分登记。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上报培训报告和参训人员情况,由所属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学分登记。

3、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会计人员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相关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中直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坚决杜绝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擅自印发与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和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培训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