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07.07.2014  23:05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民航河北监管局、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空有限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含职业卫生监管,下同)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病防治,下同)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重点。
  (二)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及监察执法、定性与定量考核、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考核企业与考核政府部门相结合。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指标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既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作为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依据,同时也作为对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依据。
  (四)考核计分基准100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倒扣计分和奖励加分。
  (五)公开、公平、公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时限
  2013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四、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控制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国家、省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情况等。
  五、组织形式、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控制目标考核
  由省安委办依据指标统计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对各设区市和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有关部门进行打分。控制目标考核分值占考核总分值的30%。
  1、设区市人民政府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施工、冶金机械等8行业、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8项指标,超控制指标每项扣30分。
  2、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每项扣30分 (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6个部门)。
  (二)管理目标考核
  1、省考核组考核。各考核组依据考核细则进行现场抽查。考核组检查情况占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被考核单位总分值的45%;占定州市、辛集市和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被考核单位总分值的75%。
  (1)直接检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及部署开展情况;其主要领导及班子各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2)随机抽查(由省安委办统一抽)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的本级部门、下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省有关部门的下级部门、下属部门(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市、区)、2个与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每个被抽查的县(市、区)1个乡(镇、街道)及2家企事业单位。定州、辛集市抽查2个乡(镇、街道)、2个与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每个被抽查的乡(镇、街道)2家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考核组按要求代替省直考核组抽查两个下一级部门,抽查省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单位、直属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每部门(单位)抽查2家下属单位。
  主要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
  ①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情况。
  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
  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以及职业健康监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⑤有关专项工作。主要是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政务信息等工作情况。
  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结合承诺制、大检查、行业领域及专项工作等情况,主要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现场管理等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答卷考试和现场问卷。省安委办统一确定答卷和问卷内容,由省各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对政府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将答卷交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根据答卷情况统一进行评分。对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现场问卷并打分,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将问卷打分情况交省安委办。对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考核时,答卷考试对象为所抽查的政府及部门的主管及分管领导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问卷对象为所抽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对省有关部门(单位)考核时,答卷考试对象为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抽查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问卷对象为所抽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2、省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打分。为加大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平时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各地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民用爆炸物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教育、卫生、职业健康监管、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情况,除省考核组检查外,还分别由主管该行业(领域)和相关业务工作的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业务工作,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年度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打分。该项内容占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考核总分值的15%。省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的打分情况于2014年1月17日前报省安委办。
  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对被考核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打分。为加大对省有关部门(单位)平时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考核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监察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旅游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民航河北监管局、共青团河北省委、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空有限公司等27个部门(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除省考核组检查外,还分别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委办统一搜集本级各相关行业部门对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打分,省安委办依据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的打分进行综合评分。该项内容占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考核总分值的15%。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对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打分情况于2014年1月17日前报省安委办。
  4、省安委办直接打分。政务信息、参加省有关会议、反馈信息、报送材料等情况由省安委办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直接打分。该项内容占考核总分值的10%。
  六、考核加分项
  对以下情况实施考核加分:
  1、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文件对本级及下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作出明确要求的,加20分。
  2、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党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亲自主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有一次加10分;除季度工作例会外,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有一次加10分。
  3、有其他市委常委分管或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加10分。
  4、省“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单独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有关部门外,其他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加10分。
  5、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加20分。
  6、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有一项加10分,最高可加20分。
  7、各地、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被国家、省委、省政府简报或要情采用的,每采用一条加5分;被省安委办简报采用的,加2分;安全生产信息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领导专门作出批示予以肯定的,每一条加10分,最高可加2 0分。
  年终考核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向省安委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省安委办进行汇总审核。
  七、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等次分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由省安委办根据考核得分情况、重大和较大事故情况、事故瞒报情况以及所掌握的平时工作情况等,综合考虑后集体研究确定。
  八、考核否决项
  (一)“一票否决”项。
  根据以下情况,对涉及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1、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特别重大事故的市;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2、发生2起以上(含2起)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的市;职责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重大责任事故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二)优秀否决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的市;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或职业病危害重大责任事故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2、发生事故后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给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在考核中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记录和资料,弄虚作假的。
  5、其它事项(由省安委办集体研究确定)。
  九、补充说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规定执行。
  (二)如果管理目标考核细则中所列某考核项(或考核内容)不涉及某被考核单位,考核组对该项(内容)不计分,总评时由省安委办对分值进行相关换算处理,确保公平。
  (三)考核组对所有被考核对象均按照考核细则标准分值进行打分,省安委办对定州市、辛集市和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计分分值按照相关比例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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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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