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4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19.06.2014  18:19

冀粮检〔2014〕4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我省夏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以及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河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京〔2014〕254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4年夏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开展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启动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地区,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夏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粮食收购者开展以下检查:

1.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落实情况

对粮油收购主体遵守“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的收购守则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卖粮农民意见,深入了解粮食收购中遵守上述“五要五不准”守则的情况。

(三)储粮安全情况

根据《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粮展〔2014〕33号)要求,检查防汛防灾、安全储粮各项工作是否到位。

收购场所是否处于低洼易涝或行洪区,排水管网是否通畅;

是否配备了必要的防雨、防汛器材;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了安全生产岗位承诺,组织了抢险救援演练;

储粮仓房、避雷装置、供电设备及线路、消防设施及器材等是否满足安全储粮的要求。

(四)《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对委托收储库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签订了《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近3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有必要的质检、检斤、清杂整理设备和有资质的人员,执行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相关要求;

3.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预案执行时间等信息,是否摆放了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

4.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现象,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

5.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的行为;

6.不完善粒、水分超标的粮食,是否经整理后入仓,不同品种、等级的小麦是否分仓、分等级储存,是否使用了罩棚仓、简易仓或搭建露天设施储粮。

7.是否使用了“五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

8.委托收储点是否又委托其他企业收购或设点延伸收购;

9.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了收购进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

10.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2014年9月30日结束。

检查方式

(一)坚持在地检查原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夏粮收购企业执行收购政策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实现全覆盖,有收必查,不留死角。

(二)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专项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收购票据、走访售粮群众、现场丈量计算收购数量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要结合收购进度五日报,对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重点收储库点每五天至少检查一次。

(三)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检查都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根据记录及时整理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要有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先收后转”或“就地划转”等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要加大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易发多发典型问题的检查力度,及时上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案例。

(三)加强层级监督。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各类粮食经营者夏粮收购情况的检查力度;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查处力度;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导。

(四)及时上报案件信息。从7月份起,各设区市粮食局及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专项检查工作信息、《2014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见附件1)、《2014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见附件2)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每期上报的专项检查工作信息原则上要附不少于1个典型事例);10月15日前,报送本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 1. 2014年河北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2. 2014年河北省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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