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05.06.2014  16:5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2014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6日
  2014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推动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体目标,强化红线意识,努力创新工作思路,持续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输送管道、特殊作业等重点环节领域安全监管,加大淘汰落后和整顿关闭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有化工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2014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所有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 一是 继续提升“两重点一重大”自控系统水平。对已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设施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对自动化控制水平还不到位,还没有真正实现自动联锁调节的控制系统,进一步加大改造力度,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 二是 推动开展非“两重点一重大”化工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督促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非“两重点一重大”化工生产装置、设施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三是 严格审查把关。督促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尽快进行自动化改造设计、安装和调试;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的改造设计、改造结果进行审查备案和验收,确保审查通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今后,所有的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现有企业化工生产装置到期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一律停产实施改造。 (二)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 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是 全面部署展开。各设区市(省管县)要高度重视,选派精干人员负责,全面组织实施。 二是 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设区市(省管县)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依法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把关,做到问题和隐患不整改,不予发证。 三是 加强指导监督。加大对各设区市(省管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相关许可资料、许可企业的监督抽查。对已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审查专家和监管人员的责任。2014年10月31日后,对应取得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使用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三)完成医药化工企业回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 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涉及溶剂回收的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是 全面掌握医药化工企业的安全状况。全面摸排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摸清企业存在的外部防护距离不足,内部平面布置不合规,生产、储存区设置不合理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建立台帐。 二是 彻底整治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诊断,彻底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使用、储存、回收危险化学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是 尽快补办手续。督促未依法履行回收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医药化工企业,尽快开展安全评价,尽快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医药化工企业,坚决予以责令停产整顿。 (四)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整治。 2014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经具备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所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设区市(省管县)安监局备案。 一是 摸清基本情况。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39号)和省局《河北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彻底地摸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摸清管道占压、重叠交叉、防护距离不足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是 完成管道的检测检验和评价备案。督促管道权属(运行)单位,依法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检测检验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督促管道权属(运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整改检测检验或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道安全设施,加强巡护管理,做好事故应急准备。 三是 集中治理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隐患 对梳理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防护距离不足以及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搬迁、清理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负责部门、整改步骤和整改时限。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组织实施。对到期未经检测检验,未完成安全评价备案,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一律责令停止运行。 (五)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评价备案工作。 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2013年底前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区域安全评价备案;所有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是 全面推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建设。积极建议政府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原则,制定化工产业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把化工企业建设在远离城区、村庄的园区。已经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计划建设化工、医药项目的,要先调整园区规划,设置化工集中区。 二是 大力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评价备案。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聘请安全评价机构对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安全评价,各地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园区安全评价进行备案审查,合理确定园区安全容量,进一步科学规划产业链,优化园区布局,优化园区水、电、气、路等公共设施。 三是 积极推行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推动园区管委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管项目的同时对园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利用园区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实现园区安全生产的一体化管理。所有新建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未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区域安全评价未经备案的,一律不予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六)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进一步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 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对未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新建项目,生产工艺技术落后、外部防护距离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 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依据进行设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 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严格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坚决避免边施工边试生产(使用),严禁未备案就开工试生产(使用)。 四是 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认真核查项目建设内容、安全设施设计的落实情况,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或备案,否则,一律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下一步应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严肃城镇发展规划,坚决避免出现新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是 重点关注城市建成区内高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严肃城镇发展规划,不得在企业周边防护距离内新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列的公共设施或区域,避免出现新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是 完成省政府确定的5家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危化企业搬迁工作。2014年底前,5家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企业按承诺完成搬迁工作。 三是 加强危化搬迁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搬迁企业搬迁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深入排查事故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搬迁企业不能按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不予延期安全许可。 (八)继续深入开展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进一步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一是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全省总体部署,继续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市、县级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企业检查一次,省局按照“四不两直”的原则进行抽查。 二是 进一步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人员,认真确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隐患,深入分析隐患产生原因,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小型企业要聘请相关行业专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诊断式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 进一步加快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工作。督促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在役装置设计诊断问题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九)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 加快标准化创建进度。对目前尚未实现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加快整改存在的问题,尽快实现达标。 二是 严格安全标准化年度审核。加强对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年度审核,确保达标企业软硬件建设和现场管理真正达标,标准化管理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 努力争创二级标准化达标。积极推动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抓整改,推动企业主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整改到位,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帮助其争创二级标准化达标。 四是 培育一级标准化单位。认真调研确定3家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一级安全标准化培育单位,重点帮扶,使其尽快达标,树立榜样,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省安全标准化建设。 五是 完善标准化评定标准。研究增设安全标准化达标否决项,提高达标门槛,提升标准化水平。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 全面提升黑火药、烟火线、礼花弹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止超标、非标产品流入市场。 一是 继续深入开展黑火药、引火线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对黑火药、引火线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完善黑火药、引火线生产安全条件。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流向、道路运输的监管,严防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是 继续深化礼花弹专项治理。组织礼花弹生产企业对照《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21-2012)相关规定,全面改造提升相关生产设施,确保各生产环节的安全。 三是 继续积极开展以开天雷、小礼花、双响等产品为重点的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专项治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生产、经营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 (二)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有序退出。 采取综合性措施,积极引导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原则上,两年内绝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企业数量较少的县(市、区)“清零”。 一是 认清形势。为减少大气污染,各地政府相继出台限制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个人燃放需求大幅减少,烟花爆竹销售数量大幅减少。烟花爆竹行业逐步萎缩,生产企业大面积退出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是 下定决心退出。各地要本着对企业,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形势,取舍利弊,下定决心,壮士断腕,果断退出。 三是 制定政策,引导退出。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研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的政策和实施措施,协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企业退出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引导、鼓励企业主动退出,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 行政推动退出。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相关标准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换证或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退出。要借助安全许可换证时机,严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提升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 制定退出工作方案。相关地区要抓紧调研,早作打算,对不值得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尽快制定退出计划,确定退出日程。对计划退出的企业,不再换发安全许可证,不再进行整改。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严格防范各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 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停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把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操作工培训、复工检查验收,对涉药操作工未经培训合格,企业“四防”、“三库”及工房未经验收合格的,坚决不予批复开工生产。 二是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全面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严禁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做好超标、非标产品的处置。 三是 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县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是 配合联动,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力度。继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活动,努力遏制和减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 继续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一是 进一步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督促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是 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备案工作,定期开展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 继续抓好信息数据的录入填报相关工作,做到准确、及时上报季报和年报。 四是 积极参与省禁毒委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做好同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工作,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