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2.07.2014  14:41

冀发改投资〔2014〕987号

各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霸州、黄骅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1337号)要求,现将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投资计划的责任主体是有关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各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建设管理、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我委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等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严格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相关要求,完善项目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尽早开工。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市场主体负责运行,并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三、请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于每季度初的5日内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我委(社会处)。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7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