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布局不合理的,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的;
(2)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3)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电气设备、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
(4)火源、热源、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如炉灶、火炉、锅炉、烟囱、蒸汽、电热器具、煤气灶、煤气热水器、煤气管道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的;
(5)禁火区内有火源的;
(6)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7)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或避雷设备失效的;
(8)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9)电焊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10)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
(11)消防水源不足的;
(12)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
(13)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如埋压、圈占消火栓;
(14)占用防火间距,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
(15)在工作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6)易燃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
(1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18)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
(19)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电气设备接触不良、缺乏安全装置的;
(20)安全疏散出口少,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无疏散指示标志,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影响水源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