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立低保家庭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4.07.2014  18:38

为推进“阳光低保”,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救助管理,近日,唐山市建立了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 定期报告制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坚持严格核查与定期报告相结合。 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接受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保障生活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上报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三是坚持加强低保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